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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就是要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跨越发展为目标,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和特征,深刻阐明殡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持殡葬改革不动摇,促进殡葬事业发展不停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放松。一是建设服务殡葬。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实施服务品牌战略,增加社会认同感和满意度。二是建设绿色殡葬。绿色殡葬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引伸出来的,绿色环保低碳模式是殡葬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要逐步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摒弃殡葬陈规陋习,彻底消灭“白色消费”。三是建设文化殡葬。宣传中国百姓的传统美德,继承和发展殡葬文化,用网上祭奠、家庭追思等形式更好地发挥渗透力,逐步上升到满足群众的心理寄托和精神需求的高度。四是建设创新殡葬。加大研发力度,加强火化焚烧、遗体防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殡葬技术创新,在推进现代殡葬进程中充分发挥各种创新的支撑作用。五是建设和谐殡葬。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加大政府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实现殡葬改革由行政命令到政策奖补的转变,达到殡葬服务均等化。
1、服装:男女均应穿黑色或蓝色等深色的服装,男人可内穿白衬衣或暗色彩的衬衣,女士不该涂口红,不行戴亮色彩的围巾。 2、饰品:尽量不要配戴饰品,如需佩带可考虑素色的饰品或尽量不要外漏,千万不要显露佩带黄金,这是对死者的极大不尊重。 3、慰劳语:关心和安慰关于死者亲属是很必要的,一些过当的行为如声泪俱下应尽量防止,在遣词上也应注意,作为慰劳语一般可以这样说:“发作这样的工作真的令我很沉痛,请节哀”或“这次的 工作太俄然了,请珍重好身体”。 4、遣词及行为:在葬礼上必定要注意用语,不要呈现“死”“惨”等使人联想到不幸的词汇;葬礼时庄严的吊唁者应收敛,不要高谈阔论。带着儿童的,不要让孩子嬉笑打闹,说话声响尽量压低,举止轻缓慎重,才干显示出诚心。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 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换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们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由清,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较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向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稻合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拒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油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月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 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换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们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由清,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较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向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稻合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拒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油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月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